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導師制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95)學年度第七次所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

二、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佔缺之從聘),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三、本所導師工作於所會議中實施,會議中進行導師工作相關議程時,應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四、本所學年導師制,每學年每班設導師一位。

五、本所導師之產生由所內教師擔任,採取輪流擔任制。

六、本所獲分配之導師輔導費及導生活動費,應全數用於導生活動之上,其核支依學校規定辦理。

七、所辦行政人員應協助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度之實施事項。

八、本所導師之職責及工作如下:

1.   導師應提供學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之指導。

2.   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

之瞭解。對於學生之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

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亦給予情緒支持、學習生活、情感等困境之輔

導與轉

3.   導師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學生,得列舉事實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填寫

獎懲建議表,建議學生獎懲。

4.   導師依學生請假規則第四條,核定與轉陳學生之請假。

5.   依行政會議第274次會議通過,導師需輔導學生完成選課作業。

九、導師可查閱學處所發之導師資源手冊,瞭解相關諮商輔導資源,有效運用相關程序,以協助學生。

十、本辦法經所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