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徵聘專任教師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95)學年度第二次所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95)學年度第一次院會修正會議通過

一、主旨

本所徵聘各級專任教師(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須依學校三級三審規定辦理,此方式亦適用於專案計劃教師之徵聘。

二、資格審查

由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組成資格審查小組,所長為主席,就所有應徵者進行資格審查後,再提交所教評會進行學術著作審查。出席人員未及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時,應中止評審。

三、學術著作審查

()在本所召開所教評會七天(含)前,須將通過資格審查者之學經歷及專著等相關資料,公開陳列自由審閱。

()所長應將通過資格審查者,將其學術著作提請院長送外審查。

四、初審表決

()根據外審成績,所長召開所教評會,決定演講者(或座談)名單,演講(或座談)後,所教評會委員進行投票表決。

()表決數達到三分之二(含)時,予以通過,並依票數高低決定人選及名額,由所長送院教評會審查。若表決票數相同時,則由出席人員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排名順序,並依序遞補。

五、通過三級三審者,依學校相關規定聘任。

六、本辦法經本所所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