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95.10.17(95)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95.12.27(95)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9.18(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1.11.12(10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發展學術,提昇研究及教學水準,推展與國內外學術機構之合作交流,特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設置辦法。

第二條 所務會議由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組成之,所長得請兼任教師、研究生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本會議。

第三條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所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主席。所務會議每學期期中及期末至少各召開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員書面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所長應召集之。

第四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休假研究、因公事由或因重大傷病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得扣除),始得開議。

第五條 所務會議之提案,除由所長視所務行政之需要列入議程外,得由所務會議當然出席人員於開會三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六條 所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所重要事務及學校交議之事項。

二、審議本所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本所教學、研究及教師學術研究獎勵事項。

四、議定本所圖書儀器及設備事項。

五、議訂本所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合作事項。

第七條 所務會議得視所務需要成立相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成員由所務會議推選。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得包含研究生代表。本所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決議應提送所務會議核備。

第八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對外代表本所,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所教師之聘審及相關權益,另訂「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