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招生試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95)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95)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97)學年度第四次校招生委員會備查

第一條 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務,依據本校各項招生作業規範訂定本辦法,並設置招生試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由本所專任及合聘(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教師組成之。

第三條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置由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本所招生之一切事務。

第四條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擬定招生名額、考試日期、考試科目及所佔比例、錄取原則(含流用原則)及其他有關本所招生之事務。

第五條 本所招生試務委員會視需要召開委員會議。招生試務委員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半數 ( )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議案,其決議事項須提交所務會議報備。若因事務之期限之故,得先執行,應於下一次所務會議中報告。

第六條 本所招生委員凡有三等親(含)報考者,應自請迴避;遞補委員應由招生試務委員會自行推選代理之。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項招生作業規範及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第八條 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並送校招生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