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95)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95)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97)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97)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一月十一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05)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所教師升等審查,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其資格及專門著作應符合「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並依本所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第三條
升等審查委員會,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查(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低階委員應迴避高階教師升等之評審。出席委員未達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時,不得開議。原則上由所長擔任召集人,若所長為提請升等者或因故無法出席時,則由教授中推選一位為召集人。升等案進入評審作業程序時,若合格委員不足五人,應簽請院長組成升等審查委員會,以便進行升等審查相關事項。
第四條
升等審查中之送審文件,須由當事人檢具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具體成果提請本會審查。召集人受理後,應於兩週內展開相關作業,並召開升等評審會,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果進行初審,召集人將合格者之申請文件及研究成果密封送院,由院辦理著作外審作業。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一次教師評鑑不得有未達標準之情事,且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成果至少應達下列基本門檻:
一、研究績效(50%):
(一)代表著作:
1.代表著作屬合著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特殊領域之研究成果,
如能具體佐證其為主要貢獻者,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
過,得作為代表著作。
2.應於代表著作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無此慣例之期刊不在此限。
3.應發表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係指刊登於TSSCI、SSCI、SCI、EI、
A&HCI、THCI、 THCI core(105年1月前),或依「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核心期刊」所認定之
學術刊物。
4.如為專書或專書論文應有審查機制,且經正式出版公開發行。
5.參考著作:其他專門著作列為參考著作,如屬專書,申請升等教師應擇其
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三冊送外審。參考著作應為送
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二)其他研究成果:申請升等教授者,應至少獲二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
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或獲科技部補助執行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
畫主持人,並且至少有一篇刊登於TSSCI、SSCI、SCI、EI、A&HCI、 THCI、 THCI core(105年1月前),或其他具審查制度認定之學術刊物;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至少獲一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並且至少有一篇刊登於TSSCI、SSCI、SCI、EI、A&HCI、THCI、 THCI core(105年1月前),或其他具審查制度認定之學術刊物。如獲等同科技部之國外學術研究單位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者,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亦得併為研究成果。上述兩項之權數比重分別為,代表著作(專門著作)佔35%、其他研究成果佔15%。
二、教學績效(30%):
(一)基本授課時數:教學符合基本授課時數,惟專簽核准減授課程者例外。
(二)學生成績:依規定按時繳交。
(三)教學評量:不得連續兩學期有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低於3.5分。
(四)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應在校實際授課。
(五) 課程大綱是否連續未繳交。
三、輔導及服務績效(20
%):對所、院及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且具有服務熱忱,輔導與服務評量依申請人曾主辦或參與之校內外各種會議、學生輔導、擔任導師、參與所、院服務及校內、外服務之貢獻、學術活動及推廣教育等活動評分(由升等申請者提供具體事實)。
第六條
符合前條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檢具升等申請表、升等著作目錄一覽表、專門著作等相關資料,依校升等作業時程規定,經本會審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送人事室辦理初審。
第七條
升等審查中之研究,其評分比例如下:
級別 |
評分項目及數量 |
||||
升等論文代表著作 |
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時之參考著作或個人整體專業成就 |
||||
研究主題 |
文字與結構 |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
學術或應用價值 |
||
教授 |
10 |
5 |
20 |
25 |
40 |
副教授 |
10 |
10 |
25 |
20 |
35 |
第八條
教師升等著作外審意見分「極優」、「優」、「良」、「普通」及「不良」,著作審查
意見表如附件,其分數範圍對照表如下:
送審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的研究表現 |
極優 (前10%) |
優 (前11%~20%) |
良 (前21%~40%) |
普通 (前41%~60%) |
不良 (後40%) |
|
分數範圍 |
最高 |
100分 |
89分 |
79分 |
69分 |
59分以下 |
最低 |
90分 |
80分 |
70分 |
60分 |
-- |
申請升等教師於所教評會評審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通過升等:
一、升等教授者: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六分之五(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或至少有三分之二(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至少1位評定「極優」,又外審平均分數均應達80分以上。
二、升等副教授、助理教授者: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三分之二(小數部分
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外審平均分數應達80分以上。
三、所教評會應依申請升等教師之其他研究成果、教學、輔導及服務績效予以評
分,另加計外審平均分數後,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權數總分達80
分以上通過升等,若未獲升等通過者,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擬升等教
師。
所教評如認為外審意見明顯有歧異、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審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由客家學院加送審查委員二人,並將第二次外審結果與第一次外審結果合併計算後,再予以評分。
第九條
推薦升等者由所辦依行政流程將相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審查。
第十條
申請人若對本會之決議不服時,得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案審查辦法」、「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