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10.17(95)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95.10.25(95)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6.04.10(95)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9.13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10.04100)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10.25(100)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9.18(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1.10.18101)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3.26(101)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準則規定,設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五人(含)以上組成之,以所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前述教師不足時,由所長簽請院長選聘院級教評會委員擔任之。

第三條

開會時由所長擔任主席,主席因事未能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

本會應審(評)議事項如下:

(一)依本校三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二)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

重大案件含專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評鑑、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延長服務、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兼任教師升等改聘等。

除第二項所述重大案件外,其餘為其他案件,其他案件若有三人(含)以上委員異議時,經在場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則應改為重大案件。

第五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兼任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因公事由或委員因重大傷病請假等,而無法行使職權者,得扣除人數),始得開議。惟審議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仍至少五人(含)以上出席,其中三位須為教授,始得開議,不足之數,由院長會同所長就院級教評會委員擇聘之

第六條

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人員出席外,依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應迴避之,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一階(含)以上教師審議案件,若有委員提出應迴避時,則以超過二分之一在場委員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得由所長提議或三位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所有案件應提供基本資料。

第八條

本會審議一般案件,應以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之審議為通過。

本會審議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款、第款情形之重大案件,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為通過。

本會審議除第二項所述情形外之重大案件,應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之審議為通過。

第九條

初聘之審議程序,依本所徵聘專任教師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升等案之審議程序,依本所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於本會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起七個工作天內,直接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第十二條

本設置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