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自評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51031(9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1227(9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1113(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114(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22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33
(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央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設立自評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由所長擔任主任委員,所內教師二至四人,及具評鑑專業之校內外專家學者二至四人組成,其中應含業界代表至少一人,並報請院長同意聘任為委員。

第三條 評鑑內容及實施過程依學校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於評鑑後三個月內提報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所長擔任會議主席,追蹤評鑑建議實施情形,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評鑑結果經審議認定運作績效不佳或未達設置目的者,得要求有關單位改善,並逐年追蹤考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陳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