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自評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央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設立自評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由所長擔任主任委員,所內教師二至四人,及具評鑑專業之校內外專家學者二至四人組成,其中應含業界代表至少一人,並報請院長同意聘任為委員。
第三條 評鑑內容及實施過程依學校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於評鑑後三個月內提報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所長擔任會議主席,追蹤評鑑建議實施情形,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評鑑結果經審議認定運作績效不佳或未達設置目的者,得要求有關單位改善,並逐年追蹤考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陳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