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學院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輔所修讀辦法

112年4月11日法政所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5月2日客家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5月31日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6月14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暨修讀輔系、輔學程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碩士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至第四學期止,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加修本所為輔所,並以一輔所為限。

第三條    本校碩士生申請修讀本所為輔所,應於本校校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主系(所、學程)提出申請,經審查其確具修讀輔所能力者,送請本所所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准。

第四條    修讀本所碩士班為輔所之碩士生,最低應修習學分數十五學分。其中包含法律組與政府組奠基課程須四門選修三門,整合課程須四門選一門。

第五條    輔所與主系(所)之專業科目性質相同者,經本所所長同意得免修,惟免修後,因此而不足輔所規定之學分數者,由本所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第六條    修讀本所為輔所之碩士生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如未計入該生主系(所、學程) 之最低畢業學分且合於輔所應修課程學分,得經本所審查同意後,採認其學分。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暨學生修讀輔系、輔學程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院、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