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所長任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人選由選舉產生。
一 選舉人資格:本所專任及合聘(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教師。
二 候選人資格:本所專任及合聘(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副教授以上(含)
教師。
第三條 本所所長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第四條 所長選任方式與程序:
一 現任所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者,採信任投票程序,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所長續任審議會議,經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全票通過者,始向學校推薦。未獲全票通過者,不得列入第二款互選程序之候選人名單。
二 新任者採候選人互選方式,採累積投票制,以無記名投票推選二位最高得票數之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候選人,簽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五條 現任所長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前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所長選舉作業。
第六條 所長免職程序:
一 經本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出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兩個月內完成。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院長應於所長免職案通過後一週內簽請校長免除現任所長行政職務,並由院長建議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所長改選事宜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 院長若認為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項方式辦理。
第七條 所長若於任期內休假、進修、借調或連續請假超過半年、或因重大事故 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即辭職,由本所所務會議推選一人代理所長並簽請校長核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並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所長改選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