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96.9.10所務會議通過

97.06.11教務會議核備

104.05.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24教務會議核備

111.07.2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12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2.04.1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6.14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第二條 申請學分抵免應於入學或轉所之第一個學期或第二學期校曆規定時間內一併辦理完畢,限申請一次。

第三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曾先修讀本所或其他研究所課程後考取本所修讀學位者。

第四條 申請學分抵免之課程需經本所課程委員會確認後始得同意。

一、  課程須為申請抵免當學期之前10年內修畢之研究所課程,且學期成績70分及格者。

二、  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前曾修習他校或本校研究所課程並取得學分者,至多抵免12學分。

三、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前曾修習本專班及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並取得學分者,至多抵免12學分。

四、  依「本所五年取得學、碩士學位施行辦法」取得碩士班預備生資格者,至多抵免24學分。

五、  學生已修畢本所規定畢業學分者,退學重新考入之研究生原取得之學分得全部抵免,惟重新入學後二學年內仍須再修習3學分課程。

六、  已計入前一級畢業學分者,不得申請抵免。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