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5.10.17 所務會議通過

95.12.27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95.12.28 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96.01.19 教務會議備查

101.04.10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5.14 100學年度第二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6.14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6.20教務會議通過

101.10.11校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

 

 

第一條 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名,包括當然委員及學生代表。

一、當然委員為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占缺之從聘)。

二、學生代表由碩一及碩二以上各推派一至二人參加。

所長為主席兼召集人。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業界代表、雇主、校友、學生、家長等成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
一、本所課程之設計、檢討、修訂及調整。

二、本所各級研究生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研議審訂。
三、本所新開課程的審核。

四、其他與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授課教師需填報「課程異動表」及「授課大綱」,由所長提報本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經半數出席委員決議同意後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