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96 )學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96)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97)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為規範本所研究生實習課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畢業前應通過
至少108小時之實習課程,始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得依其研究興趣,選擇有助提昇結合法律與政府之理論實務場所。

第四條:

進行實習課程前,研究生須先向所辦提出申請,並經實習指導老師簽章送所長核可後執行。

習指導老師由該屆導師兼任。

第五條:

實習得在寒暑假或學期中,在實習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並由實習指導老師評核通過與否。未通過者,則重新申請實習。

第六條:

研究生在實習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實習者,經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可暫停實習,另擇期完成。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院務會議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