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96 )學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所研究生實習課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畢業前應通過至少108小時之實習課程,始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得依其研究興趣,選擇有助提昇結合法律與政府之理論實務場所。
第四條:
進行實習課程前,研究生須先向所辦提出申請,並經實
實
第五條:
實習得在寒暑假或學期中,在實
第六條:
研究生在實習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實習者,經實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院務會議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