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研究獎助設置辦法

                                                                            2007.03.17 95 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2009.05.11 97 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9.09.28 98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0.03.30 98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2.2.20 100學年度第四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2012.04.26 100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11.04 102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4.09.29 103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及妥善運用各界捐款,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研究獎助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院在學研究生發表期刊論文、出版專書、或境外生成績優異有特殊表現者,均得申請。

第三條 受理審查之要件:

() 獎勵對象:

1.出版專書

2.發表之期刊論文

3.境外生成績優異有特殊表現者

() 申請(含送件)日期為每年四月、十月。

() 送審相關資料:

1.出版刊物:完成之專書內容,紙本一式三份。

2.期刊論文:獲刊登之期刊論文證明。

3.境外生:在學成績與相關研究表現。

第四條 評審原則,由主管會議負責審查及核定獎金額度等事宜。獎勵原則:

() 出版專書:補助金額以五萬元為上限,憑單據與出版之專書核銷。

(二)發表之期刊論文:具學審制度之期刊論文,且是第一作者(除指導教授外)。獎勵金額以一萬元為上限。

() 境外生成績優異有特殊表現者:獎勵金額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五條 獲獎者除頒發獎金與獎狀外,並公布於網站與電子報;唯獲獎作品應以全頁標明「本書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研究獎助,謹此致謝」。

第六條 得獎者,應繳交相關成果資料。唯未於獎助核定後六個月內繳交者,收回全額獎助經費。

第七條 得獎專著應捐贈本院三本留存,期刊論文以抽印本為主,以供師生閱覽。

第八條 本研究獎助之經費來源為社會熱心人士之捐款。捐者對本院之捐款,經由本校開立正式收據,指定「客家學院研究獎助」為受贈使用。

第九條 本院除應將捐款人列冊登載事蹟永久紀念外,並應依捐款者捐款情形,給予下列一種或數種獎勵:

(一)以捐款者姓名為獎助學金之名稱。

(二)頒發院務發展諮詢委員感謝狀,並公開表揚。

(三)頒發榮譽院友證,並依本校之規定使用本校之設施。

(四)其他之獎勵。

第十條 各界對本院之捐款,由本校會計室列帳儲存,逐年累積。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接受捐贈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研究獎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