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為辦理本所114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實習事宜。
說明:
一、本所114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實習申請案,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4日(一)下午5點止受理。
二、申請者應依欲申請實習之單位填寫符合格式之「申請表」乙式兩份、「實習同意書」乙式參份、成績單兩份。
三、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及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實習時數為160小時,保訓會實習時數為108~144小時。本所法律服務中心108小時以上。
四、本所實習申請每年舉辦二次,預於暑假及115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者,均應於本次申請之。
五、欲申請「免予實習」者亦應填妥申請表、詳述原因、檢附證明後於第一項所述期限內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