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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110.03.09 所務會議通過
110.04.15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6.23 教務會議核備
112.06.02 所務會議通過
112.06.08 院務會議通過
112.10.11 教務會議核備
113.09.10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9.1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09 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未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三條 修習學分


一、畢業學分為36學分,應符合本所「修業規定」所載之必修及選修課程及其學分數,並通過碩士論文後,始能畢業。
二、學生前三學期,每學期不得低於3學分,不得高於12學分。本專班外之選修課程以不超過3學分為限。
三、入學前曾修習本專班或本所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並取得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至多以 12 學分為限。
四、學生亦得選修本所碩士班之課程,惟學分費用仍以在職專班學分費用規定計算及繳納。

 

第四條 指導教授


一、學生最遲於入學第三學期開學一週內,依其研究領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向所辦公室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
二、論文應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含主聘及佔缺之合聘教師)指導為原則,如有例外需求,應由前述教師共同指導,且經所長同意之。
三、學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應先以書面知會原指導教授及所辦公室,並經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向所辦公室重新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
四、學生論文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人數依本所「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五條 論文計畫審查


一、修滿 18 學分者,始得於每年二月或九月檢附論文計畫書及規定之文件,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學生更換指導教授後,如同時變更論文題目須經所長同意,重新申請論文計畫書審查。

第六條 學位論文口試


一、學生須先通過學位論文計畫審查並修習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始得向所辦公室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並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二、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學位論文口試應於學期中舉行,口試之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應依校曆規定期限前完成。
三、學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最遲應於口試前十天將論文送交口試委員及公開於本所陳列。

 

第七條 離所手續


修足畢業學分、通過學位考試者,除依校方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外,畢業生須繳交經指導教授簽署之離校同意書、碩士論文一本、論文定稿比對報告全文電子檔,歸還借閱之書刊、論文,始完成本所之畢業離校程序。


第八條 學生不得兼領本校獎助學金及工讀費,但參與研究計畫之研究津貼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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