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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分學程

「法律」學分學程選修辦法

113.04.09法政所課程會審議通過

113.05.13客家學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113.06.05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113.06.19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本學程之目的為培養學生法律專業素養及能力,奠定學生從事學術研究與實務工作之基礎。

二、本校各學院學生均可選修本學程。

三、本校學生修得本學程內課程至少需修20學分(含)以上,即視為修畢本學程,在成績單上將加註「修畢法律學分學程」,並頒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四、本學程課程分為基礎必修課程與進階選修課程,修習規定如下

(一)基礎課程

類別

課號

課程名稱

學分

備註

基礎

必修

LG0001

民法總則

2

LG0002

債編總論

2

LG0003

刑法總則

2

LG0004

刑法分則

2

LG0005

憲法

3

LG0006

行政法

3

基礎

必選修

LG0007

民事訴訟法

3

至少選修一門

LG0008

刑事訴訟法

3

(二)進階課程

類別

課號

課程名稱

學分

備註

選修

課程

LG0009

民法物權

2

至少選修一門

LG0010

民法親屬

2

LG0011

民法繼承

2

LG0012

商事法

3

LG0013、GS3340

智慧財產權法

2

LG0014

法學方法論

2

LG0015

勞動法

2

LG0016

社會法

2

五、抵免須經本所認可。修習本所老師在通識課程開設之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憲法、行政法,學分數相同者,得折抵。

六、有關應考考選部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公證人考試」考試資格所需修習之法律科目與學分數,請上考選部網站 http://www.moex.gov.tw/查詢(請選取左側分類選單中「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中選取所需資訊)。

七、本辦法經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及客家學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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