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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所所五年取得學碩士學位施行辦法V2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五年取得學、碩士學位施行辦法

104年5月1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4月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或他校之在學優秀學生進入本所碩士班就讀,使其有效縮短修業年限並取得雙學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或他校大三學士班學生,得於大三下學期本所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參加本所碩士班預備生甄選。

第三條 申請者繳交下列資料以供審查:

    (一) 申請表。

    (二) 前五學期成績單及成績排名。

    (三) 自傳及讀書計畫。

    (四) 教師推薦函一封。

    (五) 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及作品。

第四條 本所依據申請人之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通過後授予「預備研究生」資格,以便於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第五條 預備研究生仍須參加本所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取得碩士班入學資格且完成註冊手續。

第六條 申請獲准之學生於大學部四年級期間,即依據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及相關規定先行修讀相關課程﹔碩士班入學後依據本所「學分抵免辦法」規定,辦理課程抵免,惟至多抵免24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始得畢業。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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